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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是世界最大的電池生產國,鋅錳電池出口量超過60%,二次電池出口量超過65%。電池生產過程涉及電極制備、電解液配制、化成等多個工序,產生的廢水成分復雜,包含重金屬離子、酸堿物質、高濃度有機物等多種污染物。針對電池行業的特殊性,國家專門制定了《電池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30484-2013),該標準自2014年3月1日起正式實施,替代了此前參照的《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 8978-1996)。本標準適用于鋅錳電池、鋅空氣電池、鋅銀電池、鉛蓄電池、鎘鎳電池、氫鎳電池、鋰離子電池、鋰電池、太陽電池等各類電池工業企業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一、排放去向與分類限值 GB 30484-2013根據廢水排放去向的不同,設定了差異化的排放限值。直接排放是指廢水經企業自行處理后直接排入江河、湖泊等自然水體的情形,適用更為嚴格的限值要求。間接排放則是廢水經預處理后排入城鎮污水處理廠或工業集中污水處理設施進行深度處理的情形,限值相對寬松。 以代表性的水污染物為例:在直接排放限值中,化學需氧量(COD)不得超過60 mg/L,總鉛不得超過0.5 mg/L;在間接排放限值中,COD不得超過100 mg/L,總鉛不得超過1.0 mg/L。pH值控制范圍為6至9無量綱,懸浮物濃度不超過140 mg/L,氨氮不超過30 mg/L。上述限值的差異體現了“源頭控制與末端治理相結合”的管理思路——間接排放的企業仍需承擔預處理責任,不能將高濃度重金屬或有機污染物直接排入市政管網。以上這些,通過水質多參數檢測儀都可以進行測定出來。 二、不同電池類型的污染物差異 由于各類型電池的原料組成和生產工藝存在顯著差異,其廢水中的特征污染物各不相同,標準對此作了分類規定。 鉛蓄電池是重金屬污染防控的重點。其主要水污染物為鉛、鎘以及化學需氧量,總鉛直接排放限值為0.5 mg/L。在“車間廢水處理設施排放口”還須對總鉛實施嚴格監控,執行0.5 mg/L的限值標準。天津市針對本地區產業特點還另行出臺了《鉛蓄電池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DB12/856-2019),規定了包括pH值、化學需氧量、懸浮物、總磷、總氮、氨氮、總鉛、總鎘在內的8項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及單位產品基準排水量,體現了地方標準可嚴于國家標準的法律設定。 鋰離子電池廢水中的特征污染物包括鎳、鈷、錳等重金屬元素,其濃度限值分別為0.1 mg/L、0.05 mg/L和0.5 mg/L。鋰電池正負極材料制備、電解液配制等工序還產生較高濃度的氨氮廢水,行業對此已有專門的處理及回用技術規范。 鋅錳電池的主要水污染物為汞、鋅和錳,其中總錳在不同排放去向下的控制標準有所不同。鎘鎳和氫鎳電池的廢水則以鎘、鎳和化學需氧量為主要控制指標。 三、重點區域的特別排放限值 對于國家確定的重點區域(如重金屬污染防治重點防控區),GB 30484-2013規定了更為嚴格的“特別排放限值”。在重點區域內,電池企業須執行比常規限值更低的排放標準,以應對區域內累積性的重金屬污染風險。地方省級人民政府對本標準未作規定的污染物項目,可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對本標準已作規定的污染物項目,可制定嚴于國家標準的地方標準。此外,若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對排放標準提出了比國標或地標更嚴的要求,企業還須按照環評批復的執行。 四、間接排放的納管條件 采用間接排放方式的電池企業,廢水經預處理后須達到GB 30484-2013表2規定的間接排放限值,方可經市政污水管網排入城鎮污水處理廠集中處理。此外,生態環境部對此已有明確解釋:企業排放廢水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預處理,達到工藝要求后方可排入集中處理設施;城鎮排水管理部門對間接排放的水質另有要求時,排污單位應當同時符合相關納管要求。這意味著電池企業在滿足行業排放標準之外,還需關注地方污水處理廠的具體接管條件。 為確保廢水達標排放,電池企業須配備完善的廢水處理設施。對于含重金屬廢水,通常采用化學沉淀法將重金屬離子轉化為不溶性沉淀物后固液分離去除,再配合離子交換樹脂進行深度凈化。對于含高濃度有機物的廢水,還需采用生物處理工藝進一步去除COD和氨氮。企業須定期監測廢水排放情況,關鍵指標如鉛、COD等至少每月檢測一次,監測數據保存至少3年,并接受環保部門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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